文档介绍:1 沈阳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乡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 保证城乡规划实施, 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 64 号令) ,参照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沿城市道路、公路、绿地、河道、用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铁路、轨道交通、输油(汽)管线、电力线两侧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 ,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水利、电力、建筑间距等方面的要求外, 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中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 24 米及以下的建筑,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 24米— 100 米的建筑,超高层建筑是指 100 米以上的建筑。第二章退让城市道路及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第四条多层住宅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6米, 原则上不得向城市道路直接开设出入口。 2 第五条公建和底层为公建的多层建筑,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8 米。第六条沿城市 22 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0 米,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5米;沿 22 米以下规划道路布置的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8米, 超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0 米。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大型商业( 超市、贸易市场等)、游乐场、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建筑, 后退 22 米及以上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20米; 后退 22 米以下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12 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 应留出人流集散广场。第八条各类建(构) 筑物的管线、阳台、雨蓬、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建筑物的基础、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 5 米。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少于 米;大门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少于 4 米; 第九条地下建(构) 筑物( 包括汽车坡道) 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5米, 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 米。 3 第十条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 自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多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 10 米,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最近点不少于 15 米。第十一条建筑后退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20 米;后退匝道边缘线的距离不少于 15 米。第十二条特殊地区如太原街商业区、中街商业区等市 4 级商业中心的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三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 除规划另有规定外, 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两侧各 50 米。(二)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两侧各 20 米。(三)四级公路,两侧各 10 米。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 但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