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x

格式:docx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x

上传人:分享精品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省政府令第 204 号) 发文日期: 2013 年 05月 06日《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 2013 年4月 24 日第 3 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7月1 日起施行。省长鹿心社 2013 年5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统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 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 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 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十五日内, 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职工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之前及当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缴费后次日起发生的工伤, 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支付。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对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小型矿山企业,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办法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全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收统支前, 设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由各设区的市经办机构按照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 3% 上解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将上述资金和省本级提取的当年实际征缴工伤保险费的 3% 存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全省重特大事故工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