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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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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摘要] 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上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众所瞩目的焦点问题, 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表述不够准确, 甚至产生了歧义, 必须为其正名; 应规范分项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与通货膨胀率挂钩, 实行指数化调整;实现内外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使人人都能享受国民待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指数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小步慢进的渐进式改革, 目的是为将来的根本性改革打下基础, 为全面改革赢得时间, 而不是迁就高成本、低效率的征税方式。在渐进式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 屡屡上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众所瞩目的焦点, 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本文就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谈几点认识。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 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 减除费用八百元; 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二千元”、“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 减除百分之二十”就是我们所说的费用扣除标准,用税收术语说就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金额, 由于存在免征额, 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就会小于其课税对象的数额, 从而有利于降低其税收负担。国家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 而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各国对个人课征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般都有免征额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中的免征额有时又称为生计扣除,它是纳税人为了维持本人与赡养对象的生存所必需的收入, 这部分维持生计的收入从理论上说不应该被课税,所以应该从纳税人的收入额中扣除。起征点, 又称“征税起点”, 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要按全部数额征税, 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因此, 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 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 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 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 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 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 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 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但是在我国近期的各类报刊和电视、网络等媒体上, 大多都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 甚至有些著名的经济学报刊和经济学专家也将其说成是起征点。这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更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滥用。例如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法都规定了起征点, 若纳税人将其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做法, 用收入减除“起征点”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再乘以适应税率, 就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反之, 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自行申报纳税时, 将费用扣除标准按“起征点”的规定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会增加个人不应有的纳税负担。这些都是不符合“依法纳税”要求的,因此必须为其正名。二、分项减除“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