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容摘要 1关键词 1前言 1一、界定精神损害 2(一)精神损害的含义 2(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 2二、精神损害的分类和构成精神损害的基本要件 3(一)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害 3(二)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3(三)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 4(四)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 4(五)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 4三、精神损害赔偿 4(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价值 4(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 5(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5(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围 5四、关于赔偿金额 6(一)侵犯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 6(二)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 7五、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前景 7结语 9参考文献 9论精神损害赔偿专业: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黄建伟学号:3指导老师:娅蓓【容摘要】为彰显社会正义、法律权威,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价值应与一般法律的立法意图相一致,法须为良法,为正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本意亦是如此,故它的目的价值应该同时体现抚慰、补偿和警示惩罚的作用。尽管受害人所承受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無法提前预知,己然发生的损害也就無从避免,但可以事后进行补救,它可以使受害人从物质等方面得到弥补。可见,经济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满足受害人的最佳途径,而这种特殊的满足,恰恰是为了抚平受害人心理,帮助其早日恢复平静和谐的生活。【关键词】精神损害人身侵权赔偿司法民法前言“精神”一词常常出现在多种场合,但是很少有人能准确的形容。首先,精神是在哲学的概念上来讲的,它是属于意识的领域、与物质领域相对立。而生活着的每一个自然人,作为客观的社会存在,具有着物质和意识双重属性,物质属性包括身体、财物等等,意识属性包括情感、观念、精神等等,本文主要针对意识领域中的“精神”展开讨论。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精神生活的品质渐渐被人们重视。同一般侵权案件一样,精神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遗憾的是我国在该领域的相关法律在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尚未成熟和完善,庆幸的是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学者、政客、机关单位在关注并致力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今天,人们日越来越关注自身的不仅仅是物质方面的满足,更多的还重视精神方面的满足和健康。人们开始重视自身精神生活的和谐和满足,是从人本主义思潮的兴起开始的。在社会生活中,身体、财产上遭遇的有形创伤不在少数,赔偿金额相对容易确定;而在一些情形下,精神上遭遇的無形创伤,却难以维权和弥补,这显然無法满足人们对美好精神生活的向往。由此可见,对于精神损害制度的探索,我们还需要社会更多的关注和立法者更全面的完善。人们开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启蒙和探索,始于在1896年修订完成的《德国民法典》,一个全新的法律观点伴随着诞生:不仅物质性的利益,而且非财产损害今后也允许通过金钱、财物等方式获得赔偿和救济。在那样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新生的观点在博得了世人极大关注的同时,自然也引起一部分法律保守学者的质疑。当时最为响亮的质疑声是:人格是一个人的灵魂,是神圣而無价的,不可以用物质去衡量,如果用物质去救济精神创伤,那人格岂不等同于商品,灵魂岂不显得低贱?但这种质疑声在漫长且顺利的社会实践中渐渐消退,最终妥协于立法进程。后来各国涌现出与时俱进的立法者逐渐将这种制度规定于法典中,其中以侵权法居多。回顾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史,它的发展进程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显得有些迟缓,起步慢,是从《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拾条开始萌芽发展而来的。该条指出:受害人因侵害人的不当行为、不法行为造成其肖像权或权等人格性利益受到威胁或破坏的,受害人有权提出的诸如要求侵害人停止其侵害行为、向受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主动消除造成的不利影响、向社会外界澄清事实,还原真相、恢复受害人合法名誉等,当然也可以就造成的精神性利益的减损要求赔偿。[1]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仍然难以令人满意,相当的模糊和片面,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举步维艰。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确界定精神损害及其含义、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等等。一、界定精神损害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听到“精神损失费”这一字眼,但是究竟什么是精神损害呢?为解开这个疑惑,我们需要先从概念上把握“精神”的含义。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来看,人们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是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实践过程中渐渐形成的思想观念上的成果,即精神。人的物质生活会影响到人们的精神生活,前者决定后者,而后者反映前者。因此当一个人的身体或者财产遭受侵害,都有可能造成他的精神损害,那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所有的精神损害能否都可通过这一制度得到物质上的救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何确保救济不会重复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