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文档名称: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doc

格式:doc   页数:1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 2008 年 06月 19日 15时 45分 57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已经 2008 年4月 30 日市人民政府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8 年6月 15 日起施行。市长张效廉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建设法治政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履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职责。区、县(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组织调解、提请议决、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和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指导等具体工作。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配备、充实、调剂与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实行资格制度。第六条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和其他方面专家担任行政复议咨询顾问。第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对被申请人行政绩效考核和行政问责的依据之一。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第九条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和考核、任免、辞退、回避、退休等人事处理决定以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部行为; (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使用的技术鉴定结论; (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具有强制力的指导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行为,但是超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内容的除外; (七) 行政机关落实政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上访或者申诉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 (八)行业自律组织按照内部自律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出迟延申请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准许,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对属于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案件, 申请人也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接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事项, 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申诉的, 信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投诉机构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并且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申请人。第十四条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明;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 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第十五条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可以委托他人以该公民名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和有关方面核实。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可以以该公民名义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六条公民、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