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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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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doc

上传人:0640105 2020/6/24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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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探微大中专学生利用寒暑期与课余时间兼职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这被认为既是减轻家庭生活负担,又能提升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的一举两得的实践。在各大院校,随即可看到家教、餐饮、短期导购、短期旅游、短期广告宣传、打字复印等各类兼职行业。此外,由于劳动力的短缺与部分行业生产的旺淡季因素,一些通过招聘学生兼职以保证生产,并能一定程度降低成本。广东作为沿海工业大省,此类现象更为普遍。然而,学生在众多的兼职诱惑与兼职参与的背后却是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的频见报端。有学者就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是否受到权益侵害进行调查,其结果69%的学生表示在兼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65%的学生选择自己承受损失。在众多权益受害而大部分选择自己承受的背后,究其原因则在于学生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其劳动法主体资格存在模糊性分歧。“兼职学生是否属于劳动法主体”是当前劳动法的一大漏洞,面对当前学生兼职市场的活跃与权益保障的滞后,兼职学生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就成为一个亟待破解的题域。一、困境审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2条第2款做了补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并没有对劳动者做出明确界定,出现界定模糊化的困境。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界定并没有指明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加以理解。兼职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其与用人单位往往不能够形成严格的合同关系,是否能适用劳动法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兼职学生中的兼职与勤工助学、实****与一般工作者的兼职都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此也没有清晰的界定,没有对学生的兼职与一般兼职、勤工助学、实****等做出划分,相关界定的模糊化导致当兼职学生在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只能选择自我承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月1年(20XX《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日起施行1月1年(1995动法》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XX年9月18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等,此外我国劳动法地方法规及由省市两级法院下发的指导意见等也有三百条左右的规定,然而在庞杂的规定中对劳动法主体资格存在不同的解释,如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2条规定,即“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现代法的保护弱势群体的精神中,兼职学生显然是弱势群体,因此有部分指导意见提出将兼职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在不同的解释与不同的理解偏差上导致曾出现同一案例在不同的判决中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决。,对于什么是“劳动者”、“劳动法主体资格”等都未作明确的概念界分,而是笼统的采取罗列式的方式,如提出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