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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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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70828( 颁布时间) 19970828( 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94号( 文号)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管理第三章设置准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 11 件规章的决定》本办法应做如下修改: 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2. 第十一条修改为:“利用经批准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 或者利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媒体发布户外广告的, 经营者或者发布者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工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进行登记。” 3. 第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户外广告非专用设施发布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容市貌、交通安全、公共安全, 工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必要时应征求市容、交通、公安部门的意见。”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 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 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 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 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影响建(构) 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 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 、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 、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 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的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张贴栏启用前应当确定日常清理、维护单位。第十条建造用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