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2012修订版)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2012年9月一、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 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K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全称)。K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并以已核准的名称为准』第二条本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K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全称);本单位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是 o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K如:上海市XX区(县)』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K应列出全部举办者的名称』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七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出资金额:O出资者对投入本组织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K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者的出资金额。3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K业务范围的表述,必须具体明确、高度概括,与业务主管单位认定的业务范围一致,字数加标点符号不超过60个』第九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K理事会成员为单数,由3-25人组成;理事任期3年或4年;理事会期满应换届;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修改章程;(二) 业务活动计划;(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 罢免、增补理事;(七) 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财务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R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是理事会聘请的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J](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职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四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