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得,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得,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得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得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与其她对有关行业、领域得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得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得生产安全事故得特点与危害,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定相应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得生产安全事故得特点与危害,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制定相应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得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与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得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安全生产面临得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得重大问题;(六)其她应当修订得情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应当将其制定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得部门。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