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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3/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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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项目经理指导意见法发〔 2009 〕 4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七月七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当前, 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 民商事案件尤其是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呈大幅增长的态势; 同时出现了诸多由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所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人民法院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 坚持“立足审判、胸怀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指导方针, 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 认真研究并及时解决这些民商事审判实务中与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 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 不仅是民商事审判部门应对金融危机工作的重要任务, 而且对于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 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 、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 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 、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 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 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 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 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 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4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 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 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 重新协商不成的, 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