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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docx

上传人:2024678321 2020/6/25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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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解释适用范围第一条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解释]本条款承保的产品必须经国家产品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并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仅在国内销售的产品。考虑到港、澳、台地区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与内地不一致,故销往这些地区的产品不包括在内。 同样,销往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也不在此承保范围内。第二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本条款的投保人是依法设立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依法是指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第三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解释]作为保证保险,本保险的权利人是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 其中购买者包括零售商和批发商。保险责任第四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 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 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解释]本保险采用期内索赔式。除保险期限外(一般为一年),续保时如投保人提出要求,追溯期的起始日可以扩展到保险期限之前。追溯期的时限,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和产品保质期来确定。为了防止逆选择行为,首次投保不提供追溯期。首次的概念是,权利人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第一次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初次投保时,保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期限内生产, 权利人必须在该期限内第一次向投保人提出索赔, 投保人也必须在同一期限内代权利人向保险人索赔(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销售者(包括生产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它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由此,产品不具备特定的使用性能是不合格的产品。如果产品不具备某种特定的性能,生产者或销售者已做了说明,消费者或购买者得知后仍然购买,就不能再以该产品不具备这种性能而提出索赔,保险人对此类索赔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有些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明该产品所采用的标准,如果产品的实际情况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自定标准的产品质量,往往通过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来确定。如果产品的规格、性能、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或含量与产品说明规定的标准不符或低于标准,或所销售产品的质量达不到实物样品的标准,从而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五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解释]保险人除负责赔偿保险产品的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