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不纯正不作为犯研究姓名:杨建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刑法学指导教师:马松建 20040501 X 6355耋5 内容摘要刑法学使是?一门古老地的学科之一,相应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也是一个很古老的研究课题。自从成文法时代以来,它就进入了人们的研究视域。对有序社会生活的追求一直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目标之一,而犯罪则是对有序社会生活的破坏。珊法的制定不仅是为了惩罚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社会的法益免遭不法的侵害,防止国家公权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过度甚至不正当地使用或滥用国家权力。事实上保护法益与惩罚犯罪人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正确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仅需要从司法实践中予以合理的解释与适用,更需要我们刑法学人从理论上予以充分的说明。不纯正不作为犯正是体现上述矛盾的课题之一,甚至其理论的深度与广度超过了上述矛盾,因为在我国,不纯正不作为犯并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实践中对其的处罚完全是以相应的刑法理论为指导的, 如何在实现罪刑法定主义的前提下实现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成为理论上值得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任何行为得以受到惩罚的基础,不纯正不作为犯也是如此。行为人有实施排他性的作为义务,有能力实施一定的行为以防止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在客观上不存在阻却行为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实施一定行为导致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法益受到侵害。在这种社会危害达到了应受刑法惩罚的程度时,适用刑法中作为犯的相关条文定罪处罚。因此论述不纯正不作为犯,应该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首先需要解决浚犯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开放的构成要件的存在使得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定罪处罚成为可能。其次,需要解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问题。笔者从三个方面论证了作为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契约产生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最后,在上述两者的基础上,论证了该犯的等值性问题,即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标准。等值性应该从作为义务的存在、作为义务的强度、危害行为结果以及实施行为时的客观情状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理论渊源与立法沿革。首先从秩序、成文法和刑法机能的角度论述其理论及实践问题产生的机缘。其次,对西方与我国有关不纯1E不作为犯的理论进行一番梳理,以期对下文的研究做好必要的铺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与开放的构成要件。首先剥不纯『F 不作为犯的概念进行辨析,在与作为犯、不作为犯的分类、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范结构中探求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概念。其次对开放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通过对刑法分则罪状、开放的构成要件的特点、开放的构成要件的理论基础以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的分析中,准确的把握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开放的构成要件。第三主要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进行研究。通过从形式与实质两个纬度的考察进而得出结论,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需要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共同进行限制。第四主要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已往的不同的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价值论意义上的判断,是基于“团体主义”的刑法观而得出来的结论。认为该犯因果关系的特点除了同作为犯的因果关系相同之外,还有自己的独特性,即具有主观性、与义务的关联性和间接性的特点。第五主要论证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身份性。刑法中的身份具有两个特点:事实特征和法律特征。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存在使其显现出身份性的特点。进而提出,该犯的身份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印法益侵害结果的出现可归因于负有一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和作为义务在形式上的限定性。第三部分重点研究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值性。笔者首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进行研究,提出只有从社会行为论的角度才能准确的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行为性。其行为性不仅体现在行为造成了客观的法益侵害,而且也体现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二者的有机统一。其次,以行为性为依托,在研究己往刑法理论认定等值性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等值性的标准。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Ⅱ Abstract Criminal IaW is one oflong—,offense of11011一t),pical omission is one of questions which have been studied for a long legislatively created lawera,it had stepped intopeople’S research scope One of ideals which people constamly pursuit issociety l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