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是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第三条【管理方针、原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自觉接受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五条【安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六条【科技兴安】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技术成熟、可靠、有序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第七条【文明施工】提倡文明施工, 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八条【安全总责】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并为前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 督促和支持监理单位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确保施工安全。第九条【手续办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 依法办理临时占地、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等设施以及爆破作业等有关批准手续,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第十条【管理要求】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建设单位应当参与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 开展监督检查, 制定事故应急管理预案, 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第十一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列,不得参与浮动竞争。建设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不低于 50% 的比例拨付给施工单位;剩余费用按施工进度分期支付,竣工时应当全额结清。建设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二条【安全监理费】建设单位在正常支付合同约定的监理费基础上, 应当单列安全监理费, 费率不少于建安造价的 % , 且不得参与浮动竞争。安全监理费的支付方式应当在监理合同中约定。第十三条【安全报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前, 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安全报监资料。毗邻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或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区域实施爆破、开挖、切坡等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题论证评估不利影响和危害并采取措施予以防止, 在提交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时一并提交评估论证报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评估会议。第十四条【拆除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和扬尘控制的措施; 第十五条【督促隐患处置】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送达的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并已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报告后, 应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六条【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总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第十七条【监理规划、细则和安全监理人员】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划应当有专门的安全监理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监理单位还应当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中明确负有具体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工程师, 数量应当满足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第十八条【审查职责】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审查职责: (一)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情况,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及从业资格情况; (二)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情况, 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 以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