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政工作业务知识民政工作业务知识民政工作业务知识:民政工作业务知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政策依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民政工作业务知识。 2 、申请条件:凡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 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不论其所在单位性质、是否在城镇居住, 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 、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以家庭为单位, 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居委会、企业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 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 审定后交由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对象居住地附近张榜公布5日, 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期届满后,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 由县区民政局自收到初审意见起 10 日内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其全额享受或差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决定,核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做好建档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 30 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2016 年曲靖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县区标准麒麟区 208 沾益县 195 马龙县 195 宣威市 195 富源县 195 罗平县 195 师宗县 195 陆良县 195 会泽县 195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第 24 号公告《曲靖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2 、申请条件:持有我市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根据下列不同情况, 经批准, 享受低保待遇: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赡养人, 又未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 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残疾或年老体弱导致丧失、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低下,致使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因生存条件恶劣,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常年贫困的; 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户。 3、申请程序: 户主向乡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 评议提出初审意见,经乡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结合村民*** 评议意见, 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民政工作业务知识。在申请和接受审核的过程中,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关于本人及家庭的收入情况等信息,并积极配合有关审核审批部门按规定进行的调查或评议, 有关部门也应及时反馈审核审批结果,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原因。三、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 1、政策依据:《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