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湘0528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赵繁荣,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两市镇荷田路411号。申请执行人:彭顺连,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邵东县两市镇荷田路411号,系赵繁荣之妻。申请执行人:尹素梅,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新村195号。被执行人: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宁县清江桥乡红星村十三组。法定代表人:颜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繁荣、彭顺连、尹素梅与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所有的柳工轮式装载机一台,并于2016年7月29日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13日前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宁县三明铁矿有限公司所有的,出厂编号为CL330618的柳工轮式装载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唐良兵审判员徐景条审判员唐小冬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黄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