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理化建议实施合理化建议实施合理化建议实施:合理化建议实施合理化建议实施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合理化建议实施。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 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产品结构的改进, 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 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 医疗、卫生技术, 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第四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 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 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 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第五条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 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 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着效果; 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合理化建议实施。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六条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步性, 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 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 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七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 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第八条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 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 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