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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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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6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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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1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