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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xd3225 2020/6/26 文件大小:4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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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枪支管理责任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配枪人员基本条件: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围、标准的;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枪支业务学****考核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考核制度;凡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登记;每月枪支管理学****不得少于一次;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枪支携带制度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是否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执行警卫和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非执勤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严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警务活动。持枪人需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持枪人应将枪支弹药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放在家中、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单位或者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携枪进入市。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并建立《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