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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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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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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组织是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由全体会员持有并以互助合作方式为会员提供保险服务的组织,包括一般相互保险组织, 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等组织形式。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相互保险组织和相互保险活动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第四条相互保险组织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二章设立第五条相互保险组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第六条相互保险组织名称中必须有“相互”或“互助”字样。第七条设立一般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其中,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初始运营资金,一般发起会员承诺在组织成立后参保成为会员, 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 500 个。(二)有不低于 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四)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发起会员和一般发起会员,一般发起会员数不低于 100 个; (二)有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初始运营资金; (三)在坚持会员制和封闭性原则基础上,针对特定风险开展专门业务或经营区域限定在地市级以下行政区划; (四)其他设立条件参照一般相互保险组织。第九条以农民或农村专业组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涉农相互保险组织,或其他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性、区域性相互保险组织,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设立标准,但初始运营资金不得低于 100 万元。第十条初始运营资金由主要发起会员负责筹集,可以来自他人捐赠或借款, 必须以实缴货币资金形式注入。在弥补开办费之前,相互保险组织不得偿还初始运营资金。初始运营资金为债权的, 在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达到初始运营资金数额后,经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分期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金和利息。当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停止偿还初始运营资金本息。其他形式的初始运营资金偿付和回报方式由相互保险组织章程另行规定。第十一条相互保险组织的主要发起会员应当信誉良好,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其资质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主要股东条件,主要发起会员为个人的除外。第十二条相互保险组织的设立程序,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相互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