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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大对比,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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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政策大对比,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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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新旧政策大对比, 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何不同? 点击: 541 作者: 李先锐来源:政和科技发布时间:2015-11-05 10:56:04 【导读】 2015 年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015 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通知自 2016 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2008]116 号)和(财税[2013]70 号)文同时废止。新旧政策对比,有何不同? 一研发活动的定义旧政策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 号) 新政策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二、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旧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共有 8类,新政策将这 8类重新组合并扩大范围,归为 7类: (一)人员人工费旧政策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国税发[2008]116 号)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财税[2013]7 0 号) 新政策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二)直接投入费用旧政策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国税发[2008]116 号)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财税[2013]70 号) 新政策(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三)折旧费用旧政策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国税发[2008]116 号) 新政策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四)无形资产摊销旧政策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国税发[2008]116 号) 新政策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五)无变化旧政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国税发[2008]116 号)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财税[2013]70 号) 新政策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六)其他相关费用旧政策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国税发[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