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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0/6/27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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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扬州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期:2010-08-24来源:浏览次数:5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经营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公开与共享,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核准登记的各类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处理、发布、更正和使用的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代理招标、工程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城市规划师等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单位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是特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或与信用有关的信息。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是特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有监管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在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工程建设内经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行业协会等。第四条扬州市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工办)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水利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行业职能管理。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五条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储存并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信用信息目录参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由市治工办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确定。第六条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年检结果等内容。(二)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三)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四)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内容。(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市级及以上荣誉、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信息,以及驰名、著名商标信息等内容。(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等内容。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