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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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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cjl201702 2020/6/27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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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含教学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市、县、区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教师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的教师。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第四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下列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擅自找人替班;或在课堂上从事非教育教学和管理行为。(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九)在招生、考试、竞赛、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十)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研究成果,或提供伪造的学术成果。(十一)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二)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六条 下列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予处理:(一)在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保教活动、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擅自离岗、旷工、找人替班,利用职务之便兼职兼薪,或在保教活动中从事非保教和管理行为。(五)在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猥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