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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6/28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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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文件(36)关于《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报告——2018年9月28日在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现将法制委员会对《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审查情况报告如下: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过程中,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该修正案草案送省人大环资委,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个单位征求了意见。8月15日,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报请批准《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报告后,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8月24日,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8月28日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决定》提请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以上报告,请予审议。附件:关于《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审查要点附件关于《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审查要点一、相关主要上位法1.《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2.《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二、审查的主要方面(一)关于森林防火期《决定》第一条将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