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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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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8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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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阳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阳市城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租赁适用本办法。安阳市城市市区是指铁西区、文峰区、北关区及郊区所辖行政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由使用者与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安阳市城市市区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第8号令《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可以以划拨方式无偿使用外,取消其他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无偿用地方式,全面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用地方式。前款规定应实行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授权经营有偿使用方式的,应转为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使用。第五条法律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使用的土地,因发生土地出租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应采取国有土地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第六条新增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原则上实行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的补充形式。第七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先缴租后用地的原则。第九条土地使用者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第十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或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第十一条招标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 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三) 中标者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四) 中标者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第十二条拍卖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一)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 竞投者按照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拍卖方当场宣布竞投得主;(三) 竞投得主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第十三条协议租赁土地使用权程序:(一) 申请租赁:土地使用者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租赁;(二) 调查核实: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提供资料,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土地用途、土地级别、土地面积,填制《国有土地租赁核查表》(三) 签订合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