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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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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条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社会保险法》条文第二讲中华人民共和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胡锦涛 2010年10月28廿(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4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6第四章工伤保险 8第五章失业保险 10第六章生育保险 12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13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15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16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17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二章附则 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木养老保险、基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口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木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木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木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口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I-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木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