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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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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6/28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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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90730(颁布时间)20091001(实施时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文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修订)(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三章行政执法规范第四章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第五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务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属于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二)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业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