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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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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产.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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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谢辉律师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必须向法院、债权人如实申报财产, 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帐本、凭证) 。为了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 债权人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结合司法实践, 本律师认为审查的原则应该是: 对债务人每一笔支出、每一笔交易、每一笔处分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审查项目以及法律依据如下: 1 、首先重点审查债务人公司成立时的出资是否真实?是否为虚假出资?是否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法司法解释 3》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 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虚假出资常见的方式就是“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抽逃资金。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 往往不是股东一个人单独行为, 而是其他股东、董事、高管、以及外部的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各方互相串通、故意的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结果。所以, 当股东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的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仅仅是股东,还应该包括: (对内)公司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股人, (对外) 验资单位(会计师)、银行、资金提供方。 2、审查债务人是否有可撤销的过错性财产处分行为《合同法》第 74 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根据上述规定, 债务人处置公司资产具有过错的( 放弃、转移、隐匿),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 、审查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包括受理破产申请前半年前以及破产受理后) ,是否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 对于债务人上述清偿行为,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无效。 4 、审查债务人是否有无效的逃债行为《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5 、审查债务人注册资金的到位出资情况《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 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