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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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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doc

上传人:AIOPIO 2020/6/29 文件大小:81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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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的管理及监督,有效控制投资造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府办〔2017〕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审核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按经审查的施工图招标后,由建设、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根据客观需要或工程现场条件的意外变化而提出的施工图或者其他设计技术要求的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签证是指施工合同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因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而施工过程中必须发生且无法在竣工图纸上反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需另行招标的实施内容。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充分论证,必须在工程项目的功能、质量、投资、工期等方面尽可能优化的原则下开展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调整,并按照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及权限进行审批。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实行一事一报,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包申报。同一变更事由涉及到不同施工单位时,项目业主(实行建设业主制的由建设业主,下同)应当分别填写申报表并且同期办理审核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对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影响。凡是影响后续工程及专业的,包括不同部位、不同发生时间,建设业主应当一并考虑并且同期办理变更审核手续。因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现场签证,与工程设计变更属同一事由的,建设业主应一并申报,该类现场签证的审批权限按同一事由的合计估算金额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变更或现场签证事项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第七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是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提出实质性审查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概算审批部门(即初步设计审查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事项进行程序性核准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单位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权责及其违约责任。第八条下列情形的工作内容不予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一)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应预见的风险。(四)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五)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技术措施的变更或临时工程的变更。(六)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办理的。第九条因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引起造价调整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经概算审批部门确认,确需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报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按各级审批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为依据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应与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相符。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管理第十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当严格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客观原因需要修改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当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必须与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单位对工程概算、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作出明确的合同约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进行工程概算、预算审查,避免工程概算、预算漏项以及工程量计量偏差。因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导致合同造价调整的,由项目业主(建设业主)组织相关参建单位予以核实确认。第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原则,对于未经批准而先行实施的工程变更,不予认可。参建各方在图纸会审阶段发现的设计图纸问题,项目业主(建设业主)应要求相关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及时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申请。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者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按设计单位内部技术管理规定完善校审程序,并加盖设计单位设计出图专用章;各类设计变更均应附工程数量增减。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原因,经其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为项目总监;设计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