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原告:刘× ,女, 1962 年3月4 日生, 汉族, ×× 市轻工局干部,住×× 市西区梅园路 18 号。被告:宋×× ,女, 1964 年 11月12 日生, 汉族, ×× 市棉纺厂工人,住×× 市西区白云路 15 号。诉讼请求全部继承父母所遗房产。事实与理由我的父亲刘×、母亲阮氏共生育有子女二人, 即我哥刘× 和我。我的父母用他们自己的积蓄盖了私房 3 间, 即现在的×× 市西区白云路 15 号的 3 间坐北朝南砖木结构的平房,总面积 67 平方米,东房、中房、西房面积基本相同。我和刘× 都是在父母盖的这3 间平房长大成人。 1970 年, 兄刘× 与被告人宋×× 结婚, 住在东房。 1977 年刘× 因公死亡后被告独自住东房。 1979 年我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我 1985 年结婚离开母亲另组新家,母亲和被告仍住在这 3 间平房。 1994 年, 我母亲逝世, 也没有留下遗嘱。从 1985 年到 199 4 年被告与我母亲共同生活期间,被告自私、不孝敬老人, 经常与老人吵架, 叫我母亲为她洗衣做饭操持家务,她连地都不扫一扫, 下班回来就躺在睡椅上等饭吃。因难以忍受与被告怄气, 我母亲每年都要到我家住上两个月。被告没有照顾好我母亲, 反而是要我母亲照顾她。现在, 她竟然提出要和我共同继承这 3 间房,我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我的看法是,这3 间房在我父亲去世时有一间半已发生继承问题。此时,这3 间房的 1/4 归我母亲所有, 1/4 归我所有。到了我母亲去世,这 3 间房就全归我所有了。被告长期与我母亲共同生活, 如果她尽了丧偶儿媳对婆婆的赡养义务,照顾好婆婆的生活, 依法是可以参加继承的。被告之所以不能参加继承, 是因为: 第一, 我母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