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9年居民供用电合同范本【标准版】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 地址: 邮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电力法》、《合同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性质、用电容量及限期1、用电地点: 2、用电电压: 千伏 线三相交流 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 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土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 0、5周/秒。)3、 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并不得超过下述容量用电。4、用电容量:三相变流 千伏安,其中 千伏安 台, 千伏 安台, 。5、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 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都需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 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办法确定。5、用电方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方应根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长不得超过 年。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再交付帖费 ;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可认定为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基本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由供电方办理手续。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第三条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用电方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我国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国家电力部门或: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电气设计说明;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过高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提供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