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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laoyun883001 2016/3/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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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延续谁是骗取煤矿的幕后黑手 2006 年 10月 16 日张家顺与李仕海、周德书、刘守翠、段昌轩等人签订恩施州建始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98% 的股权转让协议。由于李仕海等人不按约定, 支付 350 万元的股权受让费。张家顺、汪郭才、蔡家风 3 人, 2006 年 10月 17 日,书面向恩施州工商局声明: 张家顺 2006 年 10月 16 日与李仕海等人签订的公司股权及法人代表辞退协议作废。李仕海等人即向建始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要求确认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建始县法院作出( 2006 ) 建民初字第 605 号判决,未确认 2006 年 10月 16 日张家顺与李仕海等人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但李仕海等人 2007 年元月 10 日向恩施州工商局以 200 6年 10月 16 日与张家顺签订的无效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张家顺辞退公司法人代表文书为依据,申请变更了公司股东股权、公司法人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的登记。张家顺为此气病交加,于 2008 年四月十九日死亡。对此,张家顺的儿子张明海、张明清和汪才郭、蔡家风认为: 李仕海等人与张家顺 2006 年 10月 16 日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李仕海等人占有公司资产产权的证明,虽然李仕海等人向恩施州工商局提交无效公司产权证明,申请变更公司资产产权登记,根据《行政许可证》第三十一条,李仕海等人有承担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责任。但工商局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审慎审查申请材料的义务。工商局办案人员明知( 2006 )建民初字第 605 号判决未确认张家顺与李仕海等人签订的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加之, 张家顺书面向工商局声明该协议作废。 2007 年元月 10 日工商局办理公司股权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管理公司滥用职权犯罪。然而恩施州检察院在张明海、张明清、汪才郭、蔡家风从 2012 年至今始终控告的情形下,违法不予立案追诉。同时张明海、强明清、汪才郭, 蔡家风四人认为:李仕海等人以 2006 年 2 10月 16 日与张家顺签订的公司 98% 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产权证明, 占有公司资产产权。进而,秘密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变更公司采矿权人申请代表张家顺为李仕海,之后李仕海等人以 3000 万价格将公司出售给实贵权等开采煤炭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张明海、张明清、汪才郭、蔡家风于 2012 年期间向建始公安局控告,办案人员雷凯成、耿文轩及批准人员决意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