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定义1、预付卡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2、发卡主体第七条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第八条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二、规制(一)监管主体第四十七条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施务管理,开展日常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二)主要制度1、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2、发行1)实名制第十七条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2)支付方式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3)有效期第二十一条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4)禁止套现第三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5)余额下限第三十八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6)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