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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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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7/2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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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案情简介]:2007年11月22日,19岁的黄小姐进入上海某商务公司。2008年10月20日,黄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黄小姐据实向单位提出请假。11月5日,商务公司向黄小姐发出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由于黄小姐未婚先孕,此行为违反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法院判决]: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商务公司以黄小姐未婚先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合法的法律依据,对于商务公司作出的与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于黄小姐在恢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工资,商务公司应当予以支付。[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2条之规定,对于怀孕的女员工,只有在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如有不同见解,可以与作者联系。如欲转载此文,必须注明本文的作者,且需全文转载,不得擅自删改。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71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200122;联系电话:[1**********];传真:50814463;电子邮箱:htlinlawyer@;网址:.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