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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演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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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前演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pptx

上传人:wxc6688 2020/7/2 文件大小:1.3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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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夫妻共同之债第五小组组员:李治坤、黄小翔、易超、袁自力、吴裕飞、莫志辉背景:1950年婚姻法旨在确立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制度,对夫妻财产关系方面较少涉及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1980年婚姻法中,首次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从而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用途论认定标准。2001年《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有所调整,但是对夫妻共同债务仍按照用途论来认定。20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引入延时符全国范围内“第24条”频数分布图延时符延时符延时符问题总结:1、实证反映出的法官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导致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2、各地法院为使个案平衡,避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二十四条而采用其他依据判决,但这也影响当事人对法律的预见性。,不同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较为谨慎。延时符1、法官举证责任分配不一致导致认定结果不一致的问题。法官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落脚点在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上。在债务性质一致、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致(或者不能举证的原因一致)的情况下,法官存在因为分配举证责任不一致导致个案的裁判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如:在确认长期分居的情况下,法院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不统一。例:(2016)闽05民再46号判决书;(2013)翔民初字第521号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332号二审判决书小组观点:2、我们倾向于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对于债务人配偶一方来讲,举债一方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其无法干预或者控制举债一方的意志,无法预防风险或者,尤其是另一方恶意举债时更是无法预知与规避;但是对债权人来说,在出借时会有更多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实现,这也是对出借人的审慎义务强调,即保障交易安全,也能举债一方配偶的利益。所以,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正义。。《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建立推定规则时,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进行说明,更没有明确谁来举证,这就导致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会有不同差异,证明的标准也不统一。因此,我们认为立法还应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