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设置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设置行为,夯实行业发展基础,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防范机构盲目扩张导致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结合我省保险业实际,现就规范保险机构设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筹规划,科学布点各保险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机构延伸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自身经营管理和防范风险能力相匹配,致力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出发,科学做好机构设置的规划布点工作。各保险机构应于每年1月和7月中旬前向我局法制处报送半年度机构设立计划,计划必须细化分解到每个月的进度安排和每个布点的具体区域。根据各机构的业务发展、内控水平、市场反映和各市(州)市场秩序环境情况,我局将对报送的机构设立计划进行综合评估和适度调控。年度内机构设立计划一经核实,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如被实施暂停机构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管措施,其机构铺设按计划依次顺延。如需进行机构撤销、合并、分立、迁址等重大事项变更,各保险机构应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按相关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擅自变更。二、循序渐进,理性延伸考虑各保险机构成本投入和管控能力,防止跑马圈地、盲目扩张,各市(州)中心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开业后2个月为监管关注期。监管关注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期满可申请设立下级机构。各保险机构申请筹建中心支公司的,原则上每次申请不超过2家。在前次申报的中心支公司未获批开业前,不得申报新的机构批设。设立除营销服务部以外的分支机构,或者已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须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内控制度健全,无受行政处罚记录;经营期限在2年以上的,最近2年内无受行政处罚记录。对我局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中提出的监管要求,未能整改落实到位的,应在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后方可提出新的机构设立申请。三、优化资源,有效配置各保险机构要注重人才选聘和培养,优化人力资源,防止恶意挖角。各级拟设机构组成人员来源于同一家保险机构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来源于保险业内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70%。财务等依法须有从业资质要求的关键岗位,应选聘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且不得相互兼职。不得与无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中心支公司(含)以上机构开业,其拟任班子成员应在2人(含)以上。支公司(含)以上层级的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应为该机构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拟任班子成员和筹建负责人均应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湖南保监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