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制度(一)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XX年第309号令,根据XX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21条规定:“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二)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设置标准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XX〕150号)执行。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当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审批。(四)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许可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可以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交以下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设备清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设区的市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除上述材料之外,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许可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3、审查:许可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