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八章期间、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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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释义-第八章期间、送达2014年04月07日18:48中国人大网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四款。
本条分为四款。第一款是关于期间的计算单位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刑事诉讼法根据情况和需要,在规定具体的期间时,分别是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的。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一条分别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逮捕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被逮捕人的家属。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等。
第二款是关于以时或者日为单位的期间,具体从何时、何日开始起算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三款是关于路途时间不计入法定期间的规定。“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法律作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当事人距离司法机关有远有近,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需要的时间有长有短,如果不扣除路途上的时间,那么距离司法机关较远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难以保障,有的当事人可能还没有接到司法机关送达的诉讼文书,期间就已经届满了。因此,法律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就是为了便于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此外,为了保证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上诉权和其他诉讼权利,本款还特意明确规定“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如4月5日为上诉期间届满的日期,上诉人在4月5日当天通过邮局将上诉状寄给人民法院,即使该上诉状在10天以后即4月15日才送到法院,该上诉状也属于“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应认为当事人是在上诉期间内提起了上诉,是有效的诉讼行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这里应该注意一点,确定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已经交邮,应当以邮件上的邮戳为证。
第四款是关于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期间届满日期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