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申请医学鉴定一、鉴定的提起患者及家属可直接与就诊的医院协商,双方共同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当地医学会即可受理。若只有一方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另一方并未认同,可由提出一方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由负责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民诉法规定,如果是患者及家属未经鉴定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按实际情况,直接将案件中涉及的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鉴定。二、鉴定的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三、鉴定的收费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四、鉴定的组织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盛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五、鉴定专家的抽取医学会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名额由医学会随机抽取,从而保证组成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随机抽取结束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编号由医学会当场公布,并记录在案。专家编号与专家姓名配对的名单由医学会封存。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专家的姓名。专家名单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皆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若当事双方有正当理由并予以说明,可以要求专家组成员回避。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可申请选择法医参加;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选择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