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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7/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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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定市满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满环罚〔2017〕4号保定市聚润纸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601220543K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谒山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崔铭宇我局于2017年4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自2017年4月8日上午9:30环保督导组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30吨左右面煤有四分之三没有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2017年4月8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是环保督导组检查时发现的,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且违法行为也没有及时改正,具有从重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