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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抽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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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抽样规范.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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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抽样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饲料抽样工作规范一、抽样原则 1. 严格按照 GB/T14699 . 1-2005 《国家饲料采样标准》和农业部公布的“饲料采样方法”进行抽样。 2. 应对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分布情况进行调研。根据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状况, 结合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及市畜牧兽医局监测计划要求, 确定监测地点及被检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 以下简称被检单位), 有计划的完成饲料抽检任务。抽取样品应考虑到大、中、小型企业的比例, 要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3. 抽样前应首先对被检单位的行政许可证明、产品标准和标签及其购销台账、化验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检查。对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地畜牧饲料主管部门查处。 4. 在养殖环节抽样过程中,严格遵守养殖企业的防疫规定,认真按照养殖企业的防疫要求,进行抽样工作。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 抽样组织(1) 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实施方案, 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工作人员学****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2) 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抽样所需物品, 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 2. 抽样过程(1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并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2) 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工作证件。(3) 抽样程序要严格按照 GB/T14699 . 1-2005 《饲料采样方法》和农业部公布的“官方采样方法”进行。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饲料原料抽取样品约 600-1000g ; 添加剂预混料、添加剂抽取样品约 600-1000g 或同等质量的包装。抽取反刍饲料和含有动物源性的饲料产品, 应使用单独容器, 防止交叉污染, 并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 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 防止样品变质。有特殊保存要求的样品应配备相应的容器和设备。(4) 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及封条。抽样工作单和封条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等, 双方履行确认手续方为有效。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和封条上共同签章(名)。企业需要特别陈述和说明的,应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抽样单为四联单,第一联( 存根) 上附具抽检产品标签上交样品时交下达抽样任务单位保存,第二联放置到企业留样中交被检单位保存, 第三联由抽样实施部门存档备查, 第四联随留样样品一起封存。(5 )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并封签后, 将企业留存样品交检单位保存, 并应告之保存条件及复检权力。(6) 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7) 交样环节, 将抽取样品的其余两份样品及存根移交业务技术科, 按照交样制度, 由业办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