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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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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8 〕 25号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7 〕 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第 162 号令) 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住房价格的若干意见》( 郑政〔 2007 〕 24号),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 不含上街区) 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实施。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 政府实施。发展改革、建设、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统计、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金融管理、土地储备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第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保障方式及标准第六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为辅。(一)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 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三) 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向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享有一种保障方式。第七条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及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和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状况、市场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008 年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 20 平方米/ 人,补贴标准为 5 元/ 人·月· 平方米。第八条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和补贴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 1。第九条实物配租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50 平方米/户。第十条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 25% 执行。第三章保障资金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 (一)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 5%; (四) 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补缴的政府收益; (五)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六) 上级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收(回) 购及租赁住房补贴等专项资金; (七)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 (八)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 包括收(回)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开支。第十三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区财政一般预算中安排。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不同的来源渠道,实行市、区廉租住房专户管理。第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审计。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 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和就业便利,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避远、方便生活。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应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