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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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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7/5 文件大小:1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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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章的知识点主要是:、承诺的规则,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主要内容: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即要约和承诺的结合。解答合同案例,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合同是否成立。本章解剖了要约和承诺的规则,使我们能对合同是否成立,于何时成立,于何地成立有一个正确的判断,这是至关重要的。另外,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也是相当重要的内容。本章的重点主要表现在: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条件;3、要约的效力;                      ;;                      ;;                      ;;                      ;;;。                  ;。本章安排4课时的时间。 第一节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概说   要约和承诺,是达成合意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合同作为关于债的合意,需要当事人相互交换意思表示,以求相互取得一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往往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又提出新要约,反复多次最后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对方的要约,这样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这种过程,被称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没有承诺,要约没有获得响应,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应当注意,一方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可能有四种应对方式:第一,为承诺而成立合同。第二,提出新要约。第三,提出要约邀请,希望对方重新发出要约。第四,予以拒绝。后三种应对方式都使要约的效力消灭。   正确地区分要约、要约邀请、新要约、承诺,对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至关重要。对于考试而言,要约和承诺是难以逾越的内容。(二)要约   。   要约,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的定义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定义强调了要约追求合同成立的目的,没有限定受要约人是特定的当事人。因为,按照《合同法》第15条第2款,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肯定要约是向1个或1个以上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的同时,也不否认在特定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也可构成要约。。   《合同法》第14条指出,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对要约作具体分析,其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当事人,是指要约人能为外界所确定。要约还必须是向相对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一般是指特定的相对人。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但也可以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如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标价陈列由消费者自取的商品(现物要约)等,都县针对不特定当事人发出的要约。没有相对人,也就没有受领要约的人,要约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要约还应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一个重要区别。   (2)要约应包含在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要约以追求合同的成立为直接目的,要约是为了唤起承诺,并接受承诺的约束。要约在获承诺后,当事人双方之间成立合同,进入债的锁链。若一项提议没有这样的法律效果,那么这项提议可能是要约邀请,而不可能是要约。   (3)要约的内容应当确定,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内容是以条款表现出来的,要约中应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全部必要条款。哪些是必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来确定,不可—概而论。标的条款是所有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但只有标的尚不能构成合意,还需要设定其他条款。比如,买卖合同除标的条款外,还应有数量、价金条款。如果没有对数量、价金的具体约定,而有确定数量、价金的方法,合同也可以成立。如果有合理补救的基础和机会,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以暂付阙如。   案例5: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杨某某主编的《债法事典》已经出版,每本定价80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该信件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分析:第一,“款到即发书”标明受约束。1个月是承诺期限;第二,从“具体明确”的角度看,缺少数量条款,但有确定数量的方法,即由王教授以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