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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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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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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阜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工商处字(2015)第009号 当事人:潘玉柱,性别:男,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现住址:阜城县霞口镇潘庄村121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阜城县霞口镇惠农农资门市部,经营场所:霞口镇潘庄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化肥零售,注册号131128600077776。2015年4月20日,我局委托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经销的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农名”牌复混肥抽样检验,5月4日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5年5月8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4月14日从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复混肥,注册商标“报农名”牌,规格50公斤每袋,含量为氮18,有效磷7,氧化钾15,总养分40%,执行标准为GB15063-2009,当事人共购进5吨计100袋。该复混肥经衡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结果为:,标注40,不合格,,,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复混肥每袋95元购进,销售每袋100元,每袋获利5元,共获利500元,货值金额10000元。复混肥已经售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一、2015年4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门市进行检查时签字确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河北报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农名”牌复混肥料的现场检查情况同时证明其销售给村民后被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判定不合格产品属同一批次产品的事实。二、2015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到阜城县工商局接受询问经销复混肥行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该复混肥的事实。三、我局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给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所委托检验鉴定书一份,证明了双方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四、衡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于2015年5月4日签发的C0164ZH201504157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河北报农名生物科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农名”牌复混肥为不合格产品的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经营农资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和本人身份的基本情况。2015年5月14日,阜城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工商听告字(2015)第009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2015年5月20日,阜城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阜工商处告字(2015)第0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时主观上不知其为不合格产品,且销售量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在案发后当事人能够主动配合我局的调查,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混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