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三水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三水区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委托监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根据《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20号)、《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粤环〔2015)8号)和《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暂行)》(佛环〔2015)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水区内开展各项与环境管理相关联的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指列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名单(以下简称“省名单”)、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二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环境监测部门的环境监测及监测监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环境监测监理(以下简称“监测监理”)是指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对承接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监测质量监督措施进行监测质量全过程监理并出具监理报告。原则上监理抽取项目比例不低于委托监测项目总数的环境监测监理业务由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第五条三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业务委托时,原则上须对同一业务的监测机构和监测监理机构分开招投标,监理业务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委托环境监测业务总费用的10%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在业务委托时,监理工作可由监测站自行承担。第二章业务认可第六条三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艦理报告。第七条除执法监测、国家和省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类建设项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业务和法律法规及省以上规范文件中明确由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开展的业务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向社会开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三水辖区范围内可承担下列监测业务:(一)排污监测。三水区内排污单位在不具备监测能力时,可委托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二)咨询服务类监测。可被委托提供咨询服务类监测,包括来样监测,室内环境空气监测、19014000等各类认证、环境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审核等的监测。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八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使用符合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监测设备,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监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监测滥理计划,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艦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九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从事环境监测工作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监测监理方的监理。监测监理方对监测结果负有监理责任。第十条在监测/监理工作过程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保守委托方的秘密。属于保密范围的数据、资料、成果,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类别内重点围绕政府非基本公共服务外包需求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不可超范围和类别承接业务。第十二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做好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测量审核、实验室间比对等质量保证活动,保持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第十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接监测曲理业务吋,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收集《客户意见调查表》及《被监测单位意见调查表》(附件1)归档备查。第十四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朋理时,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屮规定的方法。上述标准未作规上的,经委托方同意,可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或知名的技术组织及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办法、仪器设备制造商指建的方法。第十五条监测人员到被监测单位执行任务时,必须出示工作证及委托书。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在现场采样或者监测过程中应记录排污状况,发现排污单位有偷排漏排等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三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三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经核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其保密个人信息。第十六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机构、体制、授权监测范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机构信息并在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业务委托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三水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三水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在购买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33号)的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委托工作,核实并选择具有完成委托业务所需资质的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