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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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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3/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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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90701( 颁布时间) 20090801( 实施时间)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2009] 第 69号( 文号) 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三章监管人责任第四章执法者责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珠海市养犬人责任及监管暂行办法》已经 200 9年6月1 日七届 106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09 年8月1 日起施行。二 00 九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 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市政园林、物价、民政、工商、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 鼓励、支持和倡导市民文明养犬、卫生养犬。各新闻媒体应加强社会公德教育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市民形成良好的养犬****惯。犬只协会等相关民间组织应当提高自律意识, 制定自律公约,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第五条本市养犬活动遵循“养犬人自律、监管人管理、执法者查处、社会各方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养犬人有养犬权利,同时也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尊重他人的生活****惯。第二章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七条养犬人作为养犬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自觉提高道德素质, 坚持健康、文明原则, 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珠海市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犬只管理的规定。第八条养犬人行为应当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及特定的非公共场所关于犬只的规定,支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卫生秩序。第九条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等单位, 对犬只进行相关免疫和健康检查, 预防疫病, 确保养犬人及其他市民的身体健康。第十条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对犬只免疫的情况进行跟踪、统计, 建立免疫档案, 并将犬只免疫定期上报畜牧兽医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市禁止群养犬只。个人养犬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第十二条养犬人应确保其养犬行为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养犬人不得牵引犬只到公共绿地、草坪大小便。对犬只在户外活动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自行清理,不损害环境质量。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爱护所养犬只,不得遗弃和虐待。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消除犬吠扰民以及其他影响邻里、他人正常工作、学****生活的养犬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第十五条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 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犬只活动产生的噪音,避免干扰左右邻居及上、下楼层住户的生活。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主动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 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犬只基本情况的跟踪和普查, 并主动将养犬基本情况报物业服务企业或居(村)民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养犬人不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带有攻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