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意义篇一: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目录【 摘要】 .......2【 关 键词】 2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缺陷错误!未定义书签。(二)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严重 4(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混舌L 5(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范围不明(五)对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范围不够明(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和培训机制不完二、构建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新思(一)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和选任条(二)建立人民陪审员档案资料库,实行人民陪审员分类(三)明确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11(四)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和培训机11(五)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范12释 13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法治进程中一直扮演体现司法民主的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弊端,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一直存在各种争议。虽然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缺陷,但是依然存在很多有待改革和完善的方面:如人民陪审员选任混乱、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陪审案件范围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构和培训机制不完善等。本文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出发,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合理的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关键词】: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的选任、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从公民中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个司法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曾一度被写入宪法,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民主和法律制度,是我国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主要特征。从时间上看,我国学界对陪审制度的关注从清朝末年就开始了,但随着清王朝的覆灭,法学家沈家本等人在相关法律文本中勾勒的陪审制度并未得以在现实中施行。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革命战争年代确立的,当时中国共产党在建立革命根据地,为适应当时的斗争形势,效仿前苏联吸收普通群众参加审判活动的审判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继续坚持人民民主思想,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这是防范权力腐败和政权变质更迭的最有效手段,因而成为后来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制度3由此确定了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在随后的立法进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都对陪审制度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但在法院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却较少采用这一制度。“文化大革命,,时期,我国司法制度遭到了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受到了严重的践踏。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陪审员的法律。2005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颁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决定》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不可否认人民陪审员制度自确立以来所发挥的司法民主、公正、监督的作用。然而,随着法治民主进程,在政治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的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作中出现的缺陷和问题令人堪忧。笔者试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分析,如何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适合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上存在先天缺陷。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民主和司法制度,却没有在宪法中确立下来,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缺陷。刑事诉讼法中将人民陪审员陪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仅仅是将人民陪审员陪审作为一项可有可无的规定。既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国家一项司法制度,那么在各部法律中却又如此混乱、不一致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悲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严重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中,虽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但是真正起到的作用依然十分有限,人民陪审员制度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法律明确规定“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往往形成专业法官为主导,人民陪审员为附庸的怪异现象。造成这种现象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人民陪审员未经专业培训,素质普遍偏低、缺乏专门的法律基础知识,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不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因此在审理案件时,遇到专业法官,就不免落入劣势地位,只能迎合专业法官的意见。最终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混乱《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