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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期末考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诉的理论 1. 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 )与诉讼标的物相区别: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2 )与诉讼请求相区别: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3 )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2. 诉的分类(1 )确认之诉:只求确认,不求给付。(2 )给付之诉:先行确认,以求给付。(3 )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3. 反诉《民诉法解释》第 233 条(1 )概念:独立的诉。①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 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 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民诉法解释》第 239 条②与反驳不同,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而反诉则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进行防御。(2 )反诉的构成要件: ①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②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③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民诉法解释》第 232 条④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⑤反诉应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 )法院对反诉的处理①在一审过程中:可以合并审理。②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 251 条④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⑤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 提出的反诉, 合并审理。《民诉法解释》第 252 条 4.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 )主体合并:当事人合并。(2 )客体合并:诉讼标的合并。也可分别审理。①有牵连关系:可以用同一份判决处理②无牵连关系:不能用同一份判决处理 5. 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念: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 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 起指导作用的准则。中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 )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2 )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三)辩论原则 1.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 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 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四)处分原则:自行处分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五)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六)诚实信用原则《民诉》第 13条 1. 对当事人: (1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即不虚构事实。(2 )促进诉讼义务。即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故意迟拖延诉讼。如延长举证期限。(3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如故意规避管辖规定。(4 )禁反言。如自认不得任意反悔。(5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反复申请回避。 2. 对其他人:诚实和善意的实施诉讼行为。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 3. 对法官(1 )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如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时,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2 )不得进行突袭裁判。如未经开庭就判决。(七)检察监督原则《民诉》第 14条 1. 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 行使方式(1 )抗诉:生效裁判(2 )检察建议①生效裁判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八)支持起诉原则 1. 前提是受害人未起诉。如果已经起诉则不需要支持。 2. 支持起诉人不能参加诉讼程序国外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辩论主义 1. 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的主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 法院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2. 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争议的事实, 法院应当作为判决的基础, 换言之, 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3. 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法院只能以当事人声明和提出的证据予以认定。(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处分权主义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私法上的各项权利, 包括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 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是否终结诉讼,以及决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就什么内容与谁进行民事诉讼。处分权主义,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处分权主义, 也被称为当事人主义, 包含了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两方面的要求。狭义的处分权主义, 并不包含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辩论主义的内容。台湾通常所说的处分权主义, 是指狭义的处分权主义, 即对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当事人有决定权。(三)直接审理主义直接审理主义, 也称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