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提要食品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质量安全尤为重要。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和健康,而且伴随着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入,经济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扩宽,也已成为促进经济建设、提升国际形象的重要阶梯。近年来,我国政府为满足人们及国家的需要不断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来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已取得了长足进步。政府作为监管食品质量的主力军,由于存在监管不力、举措不当或责任不明等原因仍未完全实现食品质量的安全化,食品质量事件屡有发生,给人民和国家带来了极大影响。面对着事件背后的惨痛代价,不禁让人思考:食品质量是否确实需要政府监管?在现行监管体制下政府享有何种监管权责?存在哪些缺陷与不足?又应如何完善使之进行有效监管?上述种种问题已成为丞待解决的重要课题。鉴于此,笔者旨在从行政法视角对食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进行分析探讨。首先,由对政府监管的界定入手,从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虏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行政责任理论四方面解读了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同时,对政府在食品质量监管中的权力与责任进行了系统论述,并着重分析了政府对食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其次,以时间为主线考察了我国政府在食品质量监管方面的历史发展, 随之,笔者选取“三鹿奶粉’’事件这一典型案例,通过此案件***了我国政府在食品监管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在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经验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完善政府对食品质量的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中有所裨益。关键词: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监管模式政府责任论文摘要近年来,随着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制假售假、有害污染等问题的日益严重, 致使疯牛病、口蹄疫、禽流感、劣质奶粉等恶性事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发生, 不仅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也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应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有效监管。对于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研究虽然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是立足于行政法下的研究却很少,在仅有的篇幅中也只是从某一方面进行分析,缺乏宏观性、综合性及系统性。本文以行政法为视角,在肯定政府对食品质量监管有其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政府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与之完善的可行性建议, 使之推动食品质量政府监管工作不断跨入新境界。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食品质量政府监管问题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食品质量政府监管概述。首先,对政府监管的界定。政府监管一词在经济学、法学等领域应用较广,但其内涵却有所不同。本部分介绍了中外学者对政府监管的厘定,指出在经济法视角下对政府监管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政府与市场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视角下主要侧重行政程序及对监管者的控制。在借鉴各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政府监管应是指在监管过程中,行政机构依据法律及授权,运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的活动,以矫治市场失灵及协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一种监管行为。其次,对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依其公共利益理论、管制俘虏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行政责任理论四方面为食品质量政府监管提供理论指导。再次,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权责。在本节中基于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对食品质量监管体制进行了微观调整,对原监管职权进行了进一步修正的基础上,总结了各监管机构在食品质量监管中所享有的监管权力和履行的监管责任。第二部分,我国食品质量政府监管的必要性。本部分旨在回答政府为什么要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对此问题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论证政府对食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第一方面,弥补市场监管失灵的不足。在完全竞争、企业与消费者信息完全对等的情况下,市场可以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并按着优胜劣汰的经济规律有效运转,但市场是有缺陷的易产生“市场失灵"的情况,这种现象通常是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垄断竞争等原因而发生。在本节中重点讨论基于信息不对称原因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笔者认为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易引起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对于违法企业而言也正是基于这一点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获取利润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因此,需要政府对食品质量进行切实可行的有效监管,矫正“市场失灵"现象。第二方面,实现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政府的建立不仅是实现现代法治国家的前提,而且也是从根本上解决食品质量状况的根本途径。本节中在论述了责任政府的含义、构建责任政府的意义及实现责任政府的根本要求的基础上,旨在引出政府对食品质量进行监管是实现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第三方面,有利于规制监管对象的行为。在我国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社会及政府构成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本节主要从各监管主体出发,通过对企业、消费者、行业协会及社会对食品质量监管的分析, 指出各监管主体自身存在的局限性,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