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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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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doc

上传人:阳仔仔 2020/7/7 文件大小:8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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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版)BSZN-11003500005306040000000**********-2018南华县农业局2018年10月15日发布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南华县辖区内南华县农业局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公民、法人申请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审批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代码:11003500005306040000000**********三、。:(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不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没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会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没有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没有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的;(5)临时占用草原的,没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四、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五、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南华县农业局。六、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没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没有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的;,没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