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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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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案例分析.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7/8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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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行政法》案例分析****题(一)孙甲与孙乙乃兄弟,孙甲18岁,孙乙16岁。二人某日到舞厅跳舞,孙甲与张某发生口角并打了起来,孙乙帮其兄孙甲打张某。派出所对孙甲、孙乙每人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张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改处各拘留5日,孙兄弟俩不服。现问: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从程序上看是否合法?/(II孙兄弟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他们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在诉讼中各处于什么地位?孙乙可否委托其兄孙甲为诉讼代理人?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否公开审理?如果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上诉?如果县公安局撤销了派出所对孙氏二人的处罚,张某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如可以,怎样确定孙氏兄弟俩、张某、派出所、公安局的诉讼地位?[答案]程序上合法。孙甲、孙乙为共同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诉讼参加人。孙乙不能委托孙甲为其诉讼代理人。本案如可提起行政诉讼,应公开审理。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可以提起。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解题思路]本题是考查行政诉讼当事人问题的绝好案例。解答本题的关键有二:一是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派出所居于何种法律地位;二是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及诉讼权利。以上两点,为常考问题,应予重视。[法理详解](1)《行政复议法》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决定有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几种形式。因而题中公安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没有问题。此处的迷惑是与刑事诉讼中〃上诉不加刑〃以及《行诉解释》第55条的区别,行政复议中无此限制,并没有不能加重处罚的规定。参见《行诉解释》第5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2)孙甲、孙乙因共同侵权行为被公安局处罚,县公安局虽然给他们分别以5日拘留的处罚,看似两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山于公安局是根据孙氏兄弟共同侵权行为而处罚,是基于同一事实,实则只有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应列为共同原告。如孙氏兄弟起诉,应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张某为诉讼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诉讼参加人,县公安局复议改变了派出所的处罚裁决,派出所的处罚裁决即失效,县公安局的复议裁决生效。孙氏兄弟俩不服起诉,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县公安局为被告。被侵害人张某山于被孙氏兄弟二人违法侵害,孙氏兄弟俩因此而受罚,张某与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决定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派出所的处罚裁决被具公安局改变失效,与具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当事人。(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孙乙仅16岁,为未成年人,应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而不能由其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孙乙的法定代理人如其父或母可以委托孙甲代为诉讼。如果孙甲为孙乙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诉讼。(4)《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不一样,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也公开审理。(5)如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孙氏兄弟两人的处罚,张某可以上诉。依《行诉解释》第24条的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6)如果县公安局复议决定撤销对孙氏兄弟俩的处罚,张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张某为原告,县公安局为被告,孙氏兄弟俩为第三人,派出所不是本案当事人。如孙氏兄弟对第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也有权上诉